招標動態
HUBEI PROVINCIAL COMPLETE TEDERING CORPORATION LTD
Mee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customer needs,National tendering agency integrity unit
各投標人,現發布本項目答疑澄清公告,內容如下:
1、招標文件打分表:企業榮譽(1)”投標人(聯合體投標時,指聯合體承擔施工任務單位)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或工程總承包項目近 5 年(投標截止日往前推算)獲得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的每項 1 分,獲得過省級獎項每項 0.25分(提供獲獎證書或相關獲獎文件掃描件,時間以獲獎證書或相關獲獎文件上的時間為準;同一項目以獲得最高獎項為準,不重復計分),最高得 5分。 因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的獎狀分為承建類及參建類,請明確其參建類獎項是否視為有效獎項,是否可計算打分?
答:參建類獎項視為有效獎項,可計算打分。
2、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裝配式公共建筑工程業績,如何界定裝配式公建,請問帶鋼結構工程的公建是否屬于裝配置公建,如屬于,需要什么資料證明?
答:凡是提供了與所述業績有關的中標通知書(如有)、合同協議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或帶圖審機構印章的圖審結論書或帶圖審機構印章的圖紙等能證明采用了裝配式構件(含鋼結構裝配式構件)的公共建筑的材料掃描件、竣工驗收相關證明材料,皆可認定為裝配式公共建筑。
3、計劃工期:590 日歷天,計劃開始工作日期:2023 年 09 月 08 日,計劃竣工日期:2025-04-23 00:00:00;按開工日期2023 年 09 月 08 日后推590天竣工日期為2025-04-20,請問是否更改竣工時間2025-04-20 00:00:00?
答:該時間為計劃時間,在工期確定的前提下,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以實際為準。
4、招標文件第402頁擬投入的流動資金函,請問資金來源可否提供銀行授信總額度,如尚在有效期內的銀行授信合同?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5、是否可提供本工程臨時用水、臨時用電接駁點相關信息(比如接駁點數量、具體位置、容量、流量等)?是否可提供本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資料、初步設計編制說明? 能否提供場外臨近區域內可供工程建設周期內使用的臨時用地?
答:本工程基地內有臨時用水接駁點,給水管管徑200(如圖所示)。臨時用電接駁點位于我校金銀湖校區2號食堂旁籃球場東南角,此施工用電室外箱式變壓器用電容量為500KVA。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資料和初步設計編制說明見本次答疑澄清附件。我校金銀湖校區用地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我校無權提供用作臨時用地。
答:滿足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
7、P73頁第二條合同工期:工期總日歷天數: 590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因該項目跨兩個春節,建議改為“工期總日歷天數: 590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以上工期不含春節,如遇春節,每個春節工期順延 30 天”。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8、P115頁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及P227頁“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建議修改為“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接收、運輸和保管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9、P200頁“規劃紅線范圍外需臨時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費用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含稅)中,發包人予以配合協調”建議修改為“規劃紅線范圍外需臨時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發包人予以配合協調并承擔租地費用。”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0、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款“法律”約定“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文件。”為給發承包雙方提供履約依據、規范發承包雙方的履約行為,建議明確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T/CCEAS 001-2022)等國家、部門及地方現行及后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0、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13款“責任限制”約定“承包人對發包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含稅)。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建議修改為“承包人對發包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含稅)的5%。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1、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4.3.3款“承包人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1)組建總承包項目管理部,提出項目部的組織機構,確定項目部人員的職責;(2)按項目經理職責規定,行使相應的管理權;(3)主持項目部的工作,組織制定項目的各項管理規定;(4)協調和處理與項目有關的內、外部事項;(5)發包人交代的其他與項目相關事宜的配合及處理工作。”此處應填寫的是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故第(5)項建議修改為“承包人交代的其他與項目相關事宜的配合及處理工作”。
答:原招標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4.3.3款第(5)點“發包人交代的其他與項目相關事宜的配合及處理工作”修改為“作為承包人現場代表負責處理發包人交代的其他與項目相關事宜的配合工作”。
12、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第8.7.1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僅順延工期,不調整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必然產生損失,此處建議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順延工期并支付費用”。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3、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0.3.3款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 ”,但10.3.4約定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同專用條件8.7.2”,即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需每天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為體現對等原則,此處建議修改為“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按10000元/天的標準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4、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2.6款約定“所有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書面批準后方能有效,未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因設計屬于承包人范圍,設計被發包人確認后,承包人方才不能擅自修改,此處建議修改為“所有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書面批準后方能有效,未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已被發包人確認的設計”。
答:原招標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2.6款約定“所有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書面批準后方能有效,未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修改為“所有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書面批準后方能有效,未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已被發包人確認的設計”。
15、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5“暫列金額”處約定“具體使用要求如下:(1)不得突破706.1萬元”,此處“(1)不得突破706.1萬元”應當刪除,暫列金限于三種情況使用沒有問題,因為暫列金本就是發包人的,但如果因為前述三種情況的金額超過706.1萬元,發包人亦應當將工程費用支付給承包人。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6、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2.2款“預付款擔保”處約定“預付款擔保形式:預付款等額的銀行保函,擔保時間不少于590天”,因預付款擔保擔保的對象是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且“預付款預付款從2024年承包人申請的第一筆工程進度款中一次性扣回”,預付款扣回后,預付款擔保的功能也就消失,承包人提供的保函的時間不能和項目工期一致。通用合同合同條件14.2.2預付款擔保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發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故此處建議修改為“預付款擔保形式:預付款等額的銀行保函,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
答:原投標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2.2款“預付款擔保”約定的“預付款擔保形式:預付款等額的銀行保函,擔保時間不少于590天”修改為“預付款擔保形式:預付款等額的銀行保函,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否則發包人有權在擔保時間到期前30日內向擔保銀行提出賠償要求”。
17、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3款“工程進度款”處約定按季支付建安工程費進度款,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72號)第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故建議將按季支付工程進度款修改為按月支付。
答:原投標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3款“工程進度款”處約定“按季支付建安工程費進度款”修改為“按月支付建安工程費進度款”。
18、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3款“工程進度款”第(2)目約定質保金為經審計后結算價的1.5%,承包人需將款項存入發包人指定賬戶。為響應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持續推進減少工程建設領域涉企保證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議承包人以銀行質保金保函的方式提供工程質量擔保,后文相關條款相應修改。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19、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3款“工程進度款”第(10)目約定“本項目資金來源為教育強國推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發包人自籌。若因財政撥付資金未及時到位,或發包人自籌資金延誤等造成工程進度款、結算款無法按期支付,發包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同時承包人應保質保量確保項目如期推進并交付,總工期不得延誤,若有延誤,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工程款為發包人在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不能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影響工程建設,還要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誤責任,建議修改為“本項目資金來源為教育強國推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發包人自籌。若因財政撥付資金未及時到位,或發包人自籌資金延誤等造成工程進度款、結算款無法按期支付,發包人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同時承包人應保質保量確保項目如期推進并交付,總工期不得延誤,若有延誤,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20、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3款“工程進度款”處約定“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經發包人審核后的清單據實結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承包人的結算封頂價,超出部分不計費(除國家政策及本合同專用條款已約定的調整因素外)。”因材料漲價、發包人要求變更等均會導致工程總價變化,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結算價超過結算封頂價,超出部分發包人應當支付給承包人,故此處建議修改為“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經發包人審核后的清單據實結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承包人的結算封頂價,超出部分不計費,若因發包人要求變化、發包人要求錯誤或工程重大變更(指因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功能調整和地質條件與實際不符引起的建設范圍、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地基處理方案、結構形式的變更等)引起的工程造價增加,則另行據實結算,不受結算封頂價的約束”。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21、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4.5.2款約定“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審計部門或財政投資評審結論與本項目結算價有差異的,或政府審計部門、財政投資評審結論對結算價涉及的金額要求調整的,按政府審計部門或財政評審結論進行調整,承包人應無條件服從。”行政審計的目的是保證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投資評審的目的在于確保財政資金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的安全和收益。而竣工結算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于工程造價達成的一致意見,工程造價不宜以政府審計部門或財政評審結論為準,此款建議刪除。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22、仲裁具有保密性強、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節省費用、靈活、簡便等優點,且武漢仲裁委員會作為華中地區影響力最大的仲裁機構,故建議20.4款“仲裁或訴訟”處修改為“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1)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答:按招標文件執行。
23、招標文件P60頁,承包人建議書和承包人實施方案的評分項列在一起,能否明確兩者各自的評分項? 施工圖預算書列在承包人實施方案的評分項中是否有誤?承包人實施方案評分項中未見資源配置計劃,是否需要增加此項內容?
答:本項目為電子標,招標文件范本中承包人建議書和承包人實施方案評分項列在一起。按招標文件執行。投標人按評分項提供資料即可。
24、辦公生活區臨建是否有指定場地布置?
答:無指定,投標人自行踏勘現場后綜合研判。
25、擬建單體紅線內場地狹小,不能滿足施工空間、材料堆放、臨時道路的要求,其周邊校園內場地是否可以使用? 擬建單體地下室東側與已建成的學術交流中心地下室相連,根據建筑總圖,學術交流中心已建成,則本工程最東側突出部與學術交流中心連接的支護結構是否需要調整?
答:基地周邊校內場地可根據建設需要,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提供承包人使用。學術交流中心暫未啟動,僅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
26、地下結構圖與地上結構圖樓層表的層高不一致,需明確; 設計文件中沒有鋼結構柱腳的節點大樣,根據現有結構圖內容,地上鋼框柱是否從地下室頂板起安裝?需明確。
答:地下室層高以地下結構圖為準,地下鋼框柱伸入地下室底板處。
27、本項目開標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由2023年8月31日 9時30分變更為2023年9月7日 9時30分。
武漢輕工大學
2023年8月22日